某粮油加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1)从某粮油供应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东北地区优质水稻10万千克,每千克0.9元,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自制的米粉8万千克,每千克2.7元,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销售食用油2万千克,每千克8元,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上期未抵扣进项税款20 000元。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依据增值税立法规定,该企业的各项业务税务处理如下, (1)从某粮油供应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东北地区优质水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为:10万千克× 0.9/千克× 13% (2)销售自制米粉,适用13%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销项税额为:8万千克× 2.7元/千克× 13% (3)销售食用油,适用13%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为:2万千克× 8元/千克× 13% (4)上期未抵扣进项税额20000元,可以结转本期抵扣 (5)本期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本期销项税额 - 本期进项税额 =(8万千克× 2.7元/千克× 13%+2万千克× 8元/千克× 13%)-(10万千克× 0.9元/千克× 13%+20000元) (6)如果因本期销项税额抵扣本期进项税和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金后结果为负数,则该企业本期不需缴纳增值税,其税金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