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式。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各项业务税务处理如下收入总额: (1)实现营业收入860万元,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入收入总额。 (2)投资收益1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但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依法不计入收入总额。 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为:10万 - 8万=2万(3)营业外收入30万元,依法计入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860万+(10万 - 8万)+3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1)营业成本320万元,营业等税金35万元,依法准予扣除。 (2)营业外支出依法准予扣除,但该支出中的赞助支出和税务机关的行政罚款,依法属于不得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85万 - 68万 - 5万 (3)管理费用29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4)财务费用14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5)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式为,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 -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25% = [ 860+(10 - 8)+30 - 320 - 35 - (85 - 68 - 5)- 290 - 140 ]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