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补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通知银行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1)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繳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护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3)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