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黑龙江省某棉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纺织设备一台,价值5万元,依法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当地某农工商供销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棉花40吨,每吨1.17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期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甲型号棉布1.2万米,每米20元(不含税);(4)本期内向个体工商户销售乙型号棉布0.2万米,每米22元(含税)。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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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黑龙江省某棉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纺织设备一台,价值5万元,依法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从当地某农工商供销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棉花40吨,每吨1.17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期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甲型号棉布1.2万米,每米20元(不含税);(4)本期内向个体工商户销售乙型号棉布0.2万米,每米22元(含税)。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式。

依据增值税相关立法规定,该企业各项业务的税务处理法律依据如下:(1)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等东北三省试点消费性增值税,即购进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允许在当期一次性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额为:5万元×17%(2)从农工商供销公司购进的棉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13%的税率扣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额为:40吨×1.17万元/吨×13%(3)本期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甲型号棉布1.2万米,每米20元(不含税),适用17%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1.2万米×20元/米×17%(4)向个体工商户销售棉布,其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0.2万米×22元/米÷(1+17%)×17%(5)该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式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万米×20元/米×17%+0.2万米×22元/米÷(1+17%)×17%-5万元×17%-40吨×1.17万元/吨×13%(6)如果本期销项税额抵扣本期进项税额和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后结果为负数,则该企业本期不需缴纳增值税,其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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