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修厂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8月,其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共计12万元月购进零配件、工具等共计3万元,其应缴增值税为:120000×6%—30000×6%=5400(元)。问题:该计算是否正确?为什么?
汽修厂的计算是错误的。因为,首先其提供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人是含税收入,即应税劳务收入与应税纳税额合并定价,应换算成不含税价。其次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实行简易计算,按照销售额与6%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征收,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也不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汽修厂在计算时进行了扣除,是错误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20000+(1+6%) 汽修厂8月应缴的增值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20000+(1+6%)×6%=6792.45(元) 其少算税款为:6792.45—5400=139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