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论述39)试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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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论述39)试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已为当代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所谓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它是模拟刑法中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税法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这项原则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关系问题。依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凡无法律根据而仅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确定新的课税要素是无效的,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也是无效的。(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所谓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3)程序合法原则。所谓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序的协议。所有以排除强行法的适用为目的的一切税收协议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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