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1)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大体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两种。受益标准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享受利益的多寡,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者应分担多少税负。这种标准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实践中难以实现和操作。能力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在税收上,按能力标准征税“是迄今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存在两种较为通行的主张,即客观说和主观说。客观说认为,纳税人能力的大小应依据纳税人拥有的财富来测定。主观说认为,每个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按照其纳税以后感觉到的牺牲程度而定。(2)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按照纳税人之间的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税收公平有两层含义:①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这主要是从实质上来看的,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情况。②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换言之,随着纳税人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的升降,其税负也相应增减。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税收公平原则,是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问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税法中的体现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首要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