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特准退还或者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企业在国内采购以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货物;(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使用(包括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4)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货物;(5)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且持普通发票的特殊货物;(7)保税区内的企业从保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者加工以后出口的;(8)出口加工区外的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等;(9)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10)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内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包括随设备购进的部分料、件);(1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12)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13)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机构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和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