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案例分析40)某粮油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设备一台,价值3.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950元;(2)从农民手中购进100吨大豆,每吨1500.00元(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3)从某粮店(一般纳税人)购进大豆20吨,每吨2000.00元(不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200元;(4)本期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植物油40吨,每吨5000.00元(不含税);(5)本期内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植物油2吨,每吨5800.00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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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案例分析40)某粮油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设备一台,价值3.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950元;(2)从农民手中购进100吨大豆,每吨1500.00元(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3)从某粮店(一般纳税人)购进大豆20吨,每吨2000.00元(不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200元;(4)本期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植物油40吨,每吨5000.00元(不含税);(5)本期内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植物油2吨,每吨5800.00元(含税)。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的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1)购进设备属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不得抵扣。(2)从农民手中购进大豆,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适用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3)从某粮店购进大豆,适用13%低税率计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金允许抵扣。(4)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植物油,其销售额应换算成不合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5)销项税额=40×5000×13%+2×5800÷(1+13%)×13%=27334.5(元)。(6)进项税额=100×1500×10%+5200=20200(元)。(7)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27334.5-20200=71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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