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6年度亏损12万元。2008年初该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中填列的各项收人为10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1015万元,亏损15万元。税务机关经过检查,发现企业2007年度存在如下情况:(1)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20万元的国库券利息计入收入总额。(2)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工商局罚款5万元。(3)2007年度企业实发工资150万元,全部计人成本。该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企业职工人数100人。(4)向关联企业支付2o万元的管理费列为管理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分析企业的纳税申报存在哪些问题,并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解:(1)20万元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工商局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3)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为100×800×12=96(万元)多扣除的工资额为:150-96=54(万元)。(4)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20万元管理费不得列支。(5)2007年度,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5-20+5+54+20=44(万元)。(6)2007年所得可用来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12万元。(7)2007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为:(44-12)×2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