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案例分析41)某企业200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280万元,其中在境外某国的所得为420万元,并已在境外缴纳了142万元的所得税;境内所得为860万元,其中联营投资分得利润36万元,已缴纳税款11.88万元。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原理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1)按企业利润总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1280×25%=320(万元)。(2)根据规定,该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限额。①境外所得准予扣税的限额为:320×420÷1280=105(万元)。②在境外已纳税额为142(万元)。③境外已纳税额高于我国扣除限额,只能按限额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142-105)=37万元],当年不得扣除。(3)企业从联营方分得的利润已纳税款,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①联营所得扣税限额为:320×(36+11.88)÷1280=11.97(万元)。②联营所得已纳税额为11.88(万元)。③联营所得已纳税额小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4)2005年度,该企业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为:320-105-11.88=203.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