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强制措施所作的规定。
我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 条规定,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通知银行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注意3个问题 :(1)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护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3)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 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