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以下采购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水果(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50000元;(2)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一批农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3)进口一批餐具,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批餐具的关税完税价格是200000元,关税税率为5%问题: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原理计算以上业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并说明理由。
(1)进项税额=50000×9%=4500(元)
(2)进项税额=20000×9%=1800(元)
(3)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0×(1+5%)×13%=27300(元)理由: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可以按照收购凭证、销售发票所列金额和法律规定的扣除率(9%)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品餐具应向海关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等于关税价格加上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