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王先生2009年3月取得收入如下:(1)基本工资1600元;(2)加班费420元;(3)综合奖1200元;(4)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1000元;(5)转让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收入50000元;(6)到期国债利息1000元。该工程师的上述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已经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根据以上资料,说明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计算式。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程师的个税计算法律依据如下:(1)基本工资、加班费、综合奖均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合并计算。税前扣除2000元费用后计算应税所得。应税所得为:(1600元+420元+1200元)-2000元=1220元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式:[(1600元+420元+1200元)-2000元]×10%-25元(或1220元×10%-25元)(2)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3)转让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收入50000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该收入税前扣除标准按照每次收入额是否超过4000元来确定。如果一次取得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后适用20%税率计税。应税所得为:50000元-50000元×20%应纳税额为:[50000元-50000元×20%]×20%(4)国债利息免税。(5)该纳税人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式:{[(1600元+420元+1200元)-2000元]×10%-25元}+{[50000元-50000元×20%]×20%}注: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