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钱某为中国居民。2019年收入情况如下:
(1)全年工资收入10000元。
(2)全年专项扣除46000元。
(3)全年专项附加扣除18000元。
(4)为某企业提供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一次取得收入200000元。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计算钱某2019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1)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
(2)专项扣除46000元,可以税前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18000元,可以税前扣除。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0×(1-20%)=16000(元)。
(5)综合所得=120000+16000=136000(元)。
(6)应纳税所得额=136000-60000-46000+18000=12000(元)。
(7)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理由:《个人所得税法》(第7次修正案)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7次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7次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7次修正案)第三条规定及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适用3%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