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9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销售成本2000万元。
(3)销售费用700万元。
(4)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
(5)财务费用60万元。
(6)除了增值税以外的销售税金及附加30万元。
问题: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计算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收入总额4000万元。
(2)销售成本20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3)销售费用7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4)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25×60%=15(万元)。
按销售收入5‰计算最高限额=4000×5‰=20(万元)。
因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根据上述两项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15万元。
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480-(25-15)=470(万元)。
(5)财务费用6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6)销售税金及附加3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应纳所得税税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所得税税率。将上述六项数据代入公式,则
应纳所得税税额=[4000-(2000+700+470+60+30)]×25%=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