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2010年9月职业高中毕业后被某服装厂招收,与该厂签订了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6月,厂里见唐某工作认真,选送其与另外两名女工在一家培训机构学习服装裁剪三个月,学习结束后,唐某在该厂承担服装裁剪工作。由于唐某学习时间短,该厂服装品牌又多,所裁剪的服装有时出现尺寸不准确,缝制后出现不合格等技术问题。2013年9月,该厂以唐某不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唐某向厂里说,自己已怀孕5个多月,厂里不能解除合同。该厂认为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坚持原决定不变。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撒销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唐某不能胜任工作和已怀孕5个多月,情况均属实。经调解,该服装厂撤销了解除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请评析此案例。
此题考点是劳动合同的类型、仲裁庭的调解。1)唐某与工厂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2)公司以唐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3)唐某怀孕5个月,工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