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表外业务的分类。
《巴塞尔协议》把银行的表外业务分为5大类,并对前4类表外业务分别给定了信用转换系数:第一类是100%信用转换系数的表外业务,如,直接信用替代工具(保证和承兑业务);销售和回购协议等;远期资产买卖等。第二类是50%信用转换系数的表外业务,如,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报销便利;其他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第三类是20%信用转换系数的表外业务,如,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第四类是0信用转换系数的表外业务,类似初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或可以在任何时期无条件取消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