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局限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刺性及其他风险。典型的例子是1995年2月破产倒闭的英国巴林银行,在破产倒闭前一个月曾被英格兰银行宣布为资本充足率合格的银行。(2)从具体风险资产的计算看,1988年《巴塞尔协议》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3)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主要表现在国家风险在确定风险资产中的影响过大,同时对于不同风险程度国家的风险权重的处理过于简单(如对于OECD国家和非OECD国爱的风险权重的确定)。(4)1988年《巴塞尔协议》仅仅注意到了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5)许多已有的金融监管约束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现象,但是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难以有效地约束这些现象,主要包括:银行大量通过推进资产的证券化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来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广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的约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