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各国金融管理的目标。
从司法渊源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比如德国、欧洲的日耳曼国家以及东亚的一些国家,对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保护意识比较强烈,注重对贷款人的保护,因而这种法系有利于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发展。而英美法系的国家,比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非洲和东南亚地区一些英国的殖民地国家,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都非常强烈,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因而在英美法系下,既有利于银行融资的发展以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1)贯彻和实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2)确保金融机构的健全和经营安全性,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3)保护金融行为主体,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4)确保金融主体的有序竞争和业务活动的良好运行,稳定社会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