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CFR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2015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公司委托我国C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西雅图。但是,由于A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2016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2月15日装船。A公司要求C公司按2015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贷款。但是,当货物运抵西雅图港时,美国收贷人B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递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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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CFR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2015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公司委托我国C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西雅图。但是,由于A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2016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2月15日装船。A公司要求C公司按2015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贷款。但是,当货物运抵西雅图港时,美国收贷人B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递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志。B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2016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延迟达三个多月。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A公司和C运输公司串谋的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C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A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C运输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与美国B公司达成了协议,由A公司和C运输公司支付美方赔偿金,B公司方撤销起诉。

问题:
(1)提单具有哪些功能?
(2)本案涉及的提单属于何种类型?此类提单的特点是什么?
(3)本案中如果C运输公司按实际情况签发提单,银行能否接受该提单?为什么?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本案涉及到的提单类型为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
(3)银行不会接受。因为在CFR合同下,将货物装船象征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货物装船时间则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如果C运输公司按照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则说明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装船,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故银行不会接受该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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