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项出口货物的CIF合同。信用证约定装船日期为2013年12月下旬。合同签订后A公司委托C公司运送货物至目的港长滩。但由于A公司货源组织不力,直至2014年1月中旬才备妥所有货物,遂于1月20日装船。A公司请求C公司按照2013年12月30日签发提单,并于2014年1月20日凭提单等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货物运抵长滩后,收货人B公司对装船日期产生了怀疑,要求查阅航海日志。B公司查清真相后将A公司和C公司告上法庭。经调解A公司和C公司付出巨额赔偿后结案。
问题:
(1)本案涉及提单属于何种类型?
(2)该提单的特点是什么?
(3)本案中C公司若按实际情况签发提单,银行能否接受A公司议付,为什么?
(4)提单其有哪些功能?
(1)本案涉及提单为倒签提单。
(2)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
(3)银行不会接受。因为在CIF合同下,货物装船完毕时间意味着卖方交货时间。若C公司按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则说明A公司未按照信用证规定完成装船,提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故银行不会接受。
(4)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收据,也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