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年7月,我国小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出口货物的CIF合同,合同约定货物装船日期为2010年12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委托C公司运送货物至目的港法国马赛港,由于A公司未能及时组织货源,直到201年1月15日方装船。小公司要求C公司按2010年12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后,凭提单和其它单据向银行议付,收清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马赛港时,B公司对装船日期产生了怀疑,在审查航海日志后,发现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的日期迟延了近两个月。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运货船舶。在审理过程中,A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C公司亦意识其失理之处,最后经多方努力,达成庭外和解,由A公司和C公司共同支付B公司赔偿金,B公司撤销了起诉。
问题:
(1)本案例中涉及的提单属于何种类型?此类提单有何特点?
(2)本案中若C公司按实际情况签发提单,A公司能否顺利议?为什么?
(3)本案中涉及的提单与预借提单相比收,哪种提单的违法性质更为恶劣?为什么?
(1)属于倒签提单,其特点是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委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或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转船完毕日期。
(2)不能顺利议付,因为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本案中应理解为信用证装定的装船日期与合同一致,即为2010年12月,若C公司按照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则说明A公司未能按照信用证规定完成装运,故银行类不会接受该提单,因此无法完成议付。
③预借提单,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尚末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其违法性质更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