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签订购买10000吨化肥的CFR合同。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3月10日。由于B公司租赁的MARILI-NA号轮船途遇风暴避港延误,结果装货于2010年3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提单。MARILINA号于3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该货物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水渍险。2010年3月30日,MARILINA号途中起火致使部分化肥焚毁。船长命令施救造成部分化肥湿毁。MARILI-NA号抵达当日适逢化肥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不得不降价出售余下化肥,造成很大损失。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以下问题:
(1)途中焚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何种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何种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针对化肥价格下跌的损失,A公司应向谁追偿?为什么?
(1)途中焚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A公司承担损失,因为按照CFR术语,风险由买方即A公司承担,而A公司投保了水溃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损失,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应向承运人追偿。因为承运人延迟装船,倒签提单,应对延迟交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