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新亚太公司操纵市场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0年9月,证监会对中投新亚太中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太)涉嫌操纵市场案立案调查。新亚太成立于2009年2月,业务经营范围为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和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新亚太采用熟人介绍、发广告等方式寻找证券账户进行合作,合作方式为:账户所有人提供资金,新亚太全权负责股票交易,并收取账户盈余部分的20%作为管理费,账户亏损由账户所有人自行承担。李杰伟作为新亚太投资顾问,负责新亚太股票交易。调查发现,2009年12月初,李杰伟向新亚太交易员姚某等5名交易员下达交易“ST洛玻”的指令,指令内容包括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交易员制作账户情况日报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李杰伟汇报。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7月15日期间,新亚太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控制了北京、上海、河南、山西、福建、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开立的65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ST洛玻”,2010年7月15日最高持股量达2946.4万股,占“ST洛玻”流通股的38.9%,期间61个交易日成交量超过该股当日市场总成交量的30%。同时,41个交易日存在着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对倒“ST洛玻”的行为,其中7个交易目的对倒量超过该股当日市场成交总量的15%。新亚太的上述行为致使“ST洛玻”股票价格从2009年12月2日的5.89元上升至2010年7月15目的8.33元,涨幅达41%,而同期上征综合指数跌幅为25%,两者严重背离。新亚太操纵“ST洛玻”亏损543·8万元。证监会认定新亚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证监会对新亚太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李杰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阅读以上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在我国,是否有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必要,请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说明。(2)简要分析加强证券监管的意义。
案例2(1)根据案例信息,证券监管十分必要。从理论角度看,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①证券市场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一方面,证券市场上流通的是有价证券,其价格变动会增加或减少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参与者通过投资、筹资、交易等活动,会影响市场变量,进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②证券市场存在垄断竞争。证券市场从设立之初,就存在着行业壁垒。进入证券市场的企业都是具有相当实力的经济实体。垄断造成扭曲的市场价格,寻租行为造成证券市场资源的浪费,妨碍证券市场技术的进步;③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有三个表现:信息数量不完全、信息质量不高、信息传播不充分在证券市场都有充分的体现;④证券市场存在过度投机性。证券市场具有一般市场所没有的、由市场特性和市场结构所决定的内生的高投机性,过度投机现象成为证券市场失灵的一个特殊表现。等等。从现实角度看,在证券发行市场中,证券发行者常从机会主义的立场出发,向市场提供与其真实情况不相一致甚至相去甚远的乐观信息——包括虚假信息,使市场上的投资者利益受损,而公司及原有股东从发行的过高定价中获益;在证券交易市场中,某种证券的价格时常发生不正常的波动,严重的价格操纵行为也使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综上分析,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情况看,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均十分必要,意义重大。(2)首先,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需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他们涉足市场是以获取某项权益和收益为前提的。证券发行公司、经纪公司、交易商的违规行为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造成证券市场的萎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其次,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充分保障筹资者权益的需要。欺诈行为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混乱,影响投资者购买公司证券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合法筹资者的正常筹资。为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一些金融机构和中介人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买卖证券并取得合法收益;另一方面,针对市场存在的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股价等多种不法行为,必须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以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再次,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稳定证券行市,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