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H公司按照CIF贸易术语向新西兰出口一批农产品。货物在烟台装船时,经检验机构验明: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出具了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抵达新西兰时,已经腐烂变质,进口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H公司退回货款。请问,新西兰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P82)
(1)新西兰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2)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货物装运至船上,卖方即已完成交货义务,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
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能拒付。
(3)在本案例中,货物在装船时已经检验合格,且有合格证书,货物的腐烂变质发生在运输途中,即发生在装船后,理应由买方承担责任。所以,买方拒收货物和要求退回货款的要求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