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4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祥瑞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未缴纳。祥瑞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祥瑞公司。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依法宣告祥瑞公司破产。管理人对祥瑞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①2007年11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20万元。②2007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8年8月27日为7万元,其后截至2009年1月12日为5万元。③2008年7月16日与戊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戊公司为祥瑞公司定制一批礼品,货款45万元,戊公司于2008年9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④除上述事项外,祥瑞公司尚有资产10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175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负债9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丁银行与戊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分别是多少?
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57万元(50+7)。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但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戊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