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年3月1日,甲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35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70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500万元;专利权变现15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905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应付账款包括:①应付丁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丁公司欠款及赔偿金共计405万元,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②应付戊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私分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70万元。
(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60万元。
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丁公司的货款?请说明理由。
(2)对甲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请说明理由。
(3)本案中的破产财产金额是多少?应如何分配?
(1)不可以。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甲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人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破产财产金额为1420万元(1350+70),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厂房变现的700万元先清偿乙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的500万元先清偿丙银行贷款400万元。 ②剩余的52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60万元。 ③剩余的46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④剩余的60万元支付丁公司与戊公司的普通债权605万元(40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