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3月8日,赵某将其价值10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3月25日,赵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5月8日,赵某开车外出时,所驾汽车与违章驾驶的王某所驾汽车相撞,赵某不幸身亡,所驾汽车严重受损,造成损失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
(1)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2)如果赵某的家属得到了王某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还有权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3)如果赵某的家属未得到王某的任何赔偿,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否向王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4)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没有写明受益人,其保险金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5)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写明受益人为赵某妻子和儿子,则保险金又应如何分配?
(1)无权。因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无权获得双重赔偿。 (2)有权。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无权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3)甲保险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乙保险公司无权行使代位权。 (4)应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进行分配。因为按照《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应由赵某的妻子和儿子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