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9月,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8号厂房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0年1月,甲公司从丙公司购买原材料,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5号厂房做抵押,并以甲公司新购置的两台设备出质。但是,双方未就厂房办理抵押登记;出质的设备经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仍由甲公司继续占有使用,但双方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货款,设备即归丙公司所有。2011年2月,乙银行和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债务。
问题:
1、乙银行对甲公司的8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设备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1、享有抵押权。厂房系建筑物,根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乙银行对甲公司的8号厂房已进行抵押登记,故享有抵押权。 2、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甲公司出质的设备仍由甲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故质权未能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