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远东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久远”轮承运了兴发贸易公司的一批冻羊肉和新田地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的一批食糖,并分别签发了提单,其中关于食糖的提单上记载承运人不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任何损失负责。船舶开航后不久,因船上水管破裂,货舱进水,使部分食糖受潮损失,并导致船舶有倾覆的危险。为了减轻货载,船长下令将冻羊肉抛下海,但仍然未能缓解危险局面。船长又发出呼救信号。另一正在附近海域经过的船舶“玛丽皇后”号收到呼救信号后赶往救援,将“久远”轮拖带到了安全地点。
问题:
(1)承运人能否基于提单上的承运人不对任何货物损失负责的记载而对食糖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果兴发贸易公司在其冻羊肉被抛下海时,已经将该批羊肉的提单转让给了蓝色花
贸易公司,蓝色花贸易公司是否有权直接持提单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索赔?
(1)不能。因为提单条款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2)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