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合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问题:请分别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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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合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问题:请分别计算出甲、乙、丙对兴达厂60万元盈利的分配数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故甲的分配数额=5/10×60万元=30万元;乙的分配数额=3/10×60万元=18万元;丙的分配数额=2/10×60万元=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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