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合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问题: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另一电子器件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所谓的竞业禁止,就是说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