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8月20日,甲、乙、丙三人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电脑销售业务。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①合伙人的出资分别为: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折价3万元出资,丙以劳务折价2万元出资;
②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由甲、乙、丙三方按5:3:1的比例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③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由甲、乙二人分配。
2008年9月3日,乙、丙经协商决定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甲得知后表示反对。
2009年4月7日,戊提出欲加入该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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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8月20日,甲、乙、丙三人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电脑销售业务。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①合伙人的出资分别为: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折价3万元出资,丙以劳务折价2万元出资;
②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由甲、乙、丙三方按5:3:1的比例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③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由甲、乙二人分配。
2008年9月3日,乙、丙经协商决定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甲得知后表示反对。
2009年4月7日,戊提出欲加入该合伙企业,甲、乙均明确表示同意,丙则坚决反对。
问题:
(1)该合伙协议哪些内容合法?哪些内容不合法?为什么?
(2)乙、丙做出的聘任丁为合伙企业经理的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戊是否已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1)关于出资的约定合法。因为依《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现金、实物出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还可以劳务出资。关于合伙人对外承担按份责任的约定不合法。因为合伙人对外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约定排除;关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约定也不合法。因为依《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无效。因为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戊尚未成为合伙人。因为戊的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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