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A公司为履行预付货款义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B公司为支付欠C公司的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C公司后来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问题:
(1)B公司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D公司的付款提示遭到承兑行拒绝,可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1)合法。《票据法》允许背书人依自己的意愿记载该事项(或:该事项为可以记载的事项)。 (2)不可以。《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