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定义:指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合同履行义务。
(2)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①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③主张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如无确切证据中止合同履行义务属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的效力:①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则应恢复履行;②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一方既不提供担保合理期限内也不能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