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想各自拿一部分资金合起来创办一个经营实体。
问题:(1)他们的经营实体可以采用哪些组织形式?
(2)他们彼此的权利义务和经营实体的具体运作方式应在哪里规定?
(3)实体运营中,如甲退出,不同的组织形式退出方式有什么不同?
(4)如果甲、乙都想退出,无他人愿意加入,而丙仍想继续经营,经营实体形式将会发生什么变化?
(1)从投资风险最小化的角度,他们可以选择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自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从投资收益最大化的角度,他们可以选择成立非法人经营实体,如合伙企业,虽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2)如果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则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运作方式在《合伙合同》(或《合伙协议》)里规定,该合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则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公司的具体运作方式在《公司章程》里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甲要退出,可以通过自愿退伙的方式,经乙和丙同意(即全体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如果成立的是公司,股东甲要退出,须征得乙或丙其中一人同意(即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自己的股份,乙或丙对甲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甲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
(4)甲和乙都想退出,丙还想继续经营,如果是合伙企业则失去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即合伙人必须两人以上),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丙在购买甲和乙的股份后,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应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继续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