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金),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核算,该公司2013年6月发生以下有关材料采购业务:
(1)6月3日,向甲公司购入甲材料2000公斤,单价100元/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00000元,进项税额为34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方式全部付清,材料尚未运到。
(2)6月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项购入甲材料的运杂费1200元。
(3)6月9日,收到甲公司发来的甲材料2000公斤,验收入库,结转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4)6月15日,向乙公司购入乙材料300公斤,单价500元/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50000元,进项税额为25500元,以现金支付该材料的市内运杂费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
(5)6月17日,根据合同规定,为购买丙材料向海城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货款60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6)6月20日,向海悦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丁材料600吨,单价500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装卸搬运费5000元,货款未付。
要求:
编制上述各项业务的会计分录。
(1)借:在途物资——甲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借:在途物资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借:原材料 201200 贷:在途物资 201200 (4)借:原材料——乙材料 15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应付账款 175500 库存现金800 (5)借:预付账款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6)借:原材料——丁材料 3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应付账款 35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