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A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9040元;(2)将自产的B产品一批无偿分配给股东,市场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9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3)购进C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5600元,其中30%用于集体福利;(4)购进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元; (5)公司经理出差取得注明其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为3220元、燃油附加费为50元,已知交通运输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
上述票据均为合法票据。
要求:
(1)计算甲公司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甲公司无偿分配B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公司购进C原材料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计算甲公司购进餐饮服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计算甲公司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甲公司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040÷(1+13%)×13%=1040(元)
(2)甲公司无偿分配B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0×(1+10%)×13%=12870(元)
(3)甲公司购进C原材料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0×(1-30%)=10920(元)
(4)甲公司购进餐饮服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
(5)甲公司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220+50)÷(1+9%)×9%=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