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发生的购销业务如下:(1)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1600元(2)向丙公司销售B产品1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70元,给予丙公司10%的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3)将自产的C产品无偿赠送给某单位,市场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4)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5000元、增值税税款为8800元(5)外购商品一批用于职工福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为8500元。上述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6%要求:(1)计算该企业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计算该企业销售B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计算该企业无偿赠送C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计算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该企业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600÷(1+16%)×16%=1600(元)
(2)该企业销售B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0×1000×(1-10%)×16%=10080(元)
(3)该企业无偿赠送C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0%)×16%=3520(元)
(4)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800(元)
(5)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600+10080+3520-8800=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