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相关经济业务 如下: (1) 取得商品销售收入8 000万元; (2) 发生商品销售成本6 000万元,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为20万元; (3) 发生管理费用68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80万元; (4) 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企业借款6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 利息支出6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5) 向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100万元。 要求: (1)计算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2) 计算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金额; (3) 计算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4) 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5) 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标准1: 发生额的60%80×60%=48 (万元)标准2: 销售收入的0.5%8000×0.5%= =40 (万元)所以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40万元(2)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扣除限额= 600×6%=36 (万元)实际发生额6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因此,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金额为36万元(3)捐赠支出扣除限额= I 000×12%= 120 (万元)实际捐赠支出100万元,小于捐赠支出扣除限额,所以,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为100万元(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 000-6 000- 20- (680- 80+40)一(200-60+36)一100=1064 (万元)或者: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1000+ (80-40) + (60- 36)=1064 (万元)(5)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064×25%=2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