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甲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手续费5.85万元; (2)生产乙产品100件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已知每件成本为2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产品无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 (3)销售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 (4)购进免税农产品作原材料,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为20万元; (5)购进一批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5.1万元,将其中的30%用于职工福利。 要求: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用于在建工程的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销售丙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外购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外购原材料A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甲产品的销项税额=100×17%+5.85/(1+17%)×17%=17.85(万元)注:手续费属于价外费用,要征收增值税。(2)用于在建工程的乙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2×100×(1+10%)=220(万元)用于在建工程的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20×17%=37.4(万元)注:该产品无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基础。(2)丙产品的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注: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计算销项税额。(3)外购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13%=2.6(万元)注:外购农产品自行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4)外购原材料A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1×(1-30%)=3.57(万元)注: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