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6月发生有关购销业务如下:
(1)5日,销售给乙公司A产品,开出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232000元。
(2)8日,向丙公司销售B产品3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为500元,给予购货方5%的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明确注明。
(3)12日,购进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3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管理不善,其中1/5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
(4)20日,将自己生产的C产品500件无偿赠送给关系单位。该产品成本为每件1000元,不含税对外售价为1200元/件。
(5)25日,将D产品200台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该产品成本为300元/台,不含税对外售价为500元/台。
要求:(1)计算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B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购进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无偿赠送C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将D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当月该公司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1)销售A产品,开出的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换算。
销售A产品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320004÷(1+13%)×13%=26690.27(元)。(P83)
(2)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B产品,由于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明确注明,准予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B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00×500×(1-5%)×13%=18525(元)。(P83,86)
(3)外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
外购原材料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13%×(1-1/5)=31200(元)。(P91,94)
(4)无偿赠送C产品视同销售,应该按照该产品的市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赠送C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500×13%=78000(元)。(p78,83)
(5)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D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0×500×13%=13000(元)。(P78,83)
(6)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6690.27+185254-780004-13000-31200=105015.27(元)。(p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