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A原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3000元;支付运输部门运费2000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进B货物一批用于职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6500元;
(3)销售C产品一批,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03400元;
(4)将自产D产品一批用于对外投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8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1)计算购进A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购进B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销售C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对外投资D产品的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21年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购进A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000元。
(2)购进B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元。
(3)销售C产品的销项税额=203400÷(1+13%)×13%=23400(元)
(4)对外投资D产品的销项税额=80000×(1+10%)×13%=11440(元)
(5)该企业2021年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3400+11440-13000=21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