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初,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提出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城市环境管理原则,它得到多数联合国成员国的响应和贯彻。中国在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也开始遵循这个原则。根据经济学的“经济的外在性”原理,自然环境的许多因素是稀缺资源,自然环境是这些稀缺资源的供给一方,而企业生产和公民生活是它们的需求一方。例如生产和生活对环境造成污染,其活动实际上是以偏低的边际私人成本购买了自然环境的某种稀缺资源;而受到这种污染危害的其他企业或公民,则是以偏高的边际私人成本购买了自然环境的同一种稀缺资源。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经济机制,平衡对这类稀缺资源的供求关系。 请依据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城市环境管理中“谁污染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理解
(1)如果不向造成污染的企业或公民征收一定的费用,一方面是继续污染即对自然环境的这种稀缺资源需要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因持续污染引起这种稀缺资源供给的减少,从而导致这种稀缺资源供求的失衡;(3分) (2)征收的费用一是用于治理污染,二是补偿其他企业或公民因受污染而产生的损失;(3分) (3)谁开发谁保护是谁污染谁负责的引申。它们的联系在于一个企业的生产,涉及某方面的自然环境,开发后的负责保护和污染后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是同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开发后为了保护环境而支付代价,后者在污染后为了治理环境而支付代价。(3分) (适当展开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