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公安部门一份请示的评析原文××市公安局××分局文件(01)×分字1O号××市公安局××分局关于修建行政拘留所问题的请示区委、区政府:我局自2005年组建以来,由于缺少资金,行政拘留所一直未建。几年来,行政拘留都是送往县或市里,一方面给别单位增加了负担,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交通运输工具送人困难,给工作带来很大不便。近年来,市内各厂企搬迁我区,经济改革,市场活跃,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治安案件也比过去上升,如去年下半年,全区共发生各类治安案件134起,比上一年同期增长百分之二十四点六。这样,行政拘留所也就必建不可。此事我们已于去年开始请示驻我区各大厂企援助,资助了一部分资金和物资。今年五月开始在乡山场动工,现围墙已经建完,房子正打上圈梁,再有月许即可落成。建设中经济上还有一定困难,我们自己集资只有二万一千元,其余部分尚无着落。此外,行政拘留所建成后要投入使用,但现在区里还未予批示,这样使用将是不合法的。为了解决工作中的这一困难,以上两个问题申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尽快给予研究审批。以上报告,请批示××市公安××局分局2010年7月21日
该请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发文字号有失规范;(2)标题拟制不够简洁、规范;(3)主送机关违反规则;(4)数字书写不当;(5)请示事项不够明确、具体;(6)“先斩后奏”,违反行文原则;(7)语言表达不够简练得体;(8)一文二事,不合规定;(9)结尾语使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