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县人民政府卫生局的一名副科长。2015年3月,张某因在街头与人争吵,失手将他人打伤,因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县卫生局非常重视此事,鉴于其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对张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并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张某撤销副科长职务的行政处分。张某对此没有异议。在2015年4月至5月,张某坚守工作岗位,表现突出,并在工作之余到医院从事志愿活动,卫生局也收到医院对张某的表扬信。2015年6月,卫生局批准嘉奖包括张某在内的12名卫生局国家公务员。在2015年12月进行年终考核时,卫生局考虑到张某半年时间的优异工作表现,决定提前解除其行政处分。
请问:在本案例中有哪些情况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什么?
答:(1)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嘉奖是国家公务员奖励的一种,其批准权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县卫生局批准嘉奖公务员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P135)
(2)对撤职的公务员的惩戒处分期为二十四个月,惩戒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有悔改表现;②没有再次违法违纪行为;③处分期满。张某虽工作表现突出,也没有再次违法违纪行为,但处分期未满,因此,其卫生局提前解除张某的惩戒处分是错误的。(P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