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某县人民政府卫生局的一名副科长。2005年8月,杨某因在街头与人争吵,失手将他人打伤,因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县卫生局非常重视此事,鉴于其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对杨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并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杨某撤销副科长职务的处分,杨某对此没有异议。在2006年抗击“禽流感”期间,杨某坚守工作岗位,表现突出,并在工作之余到医院从事志愿活动,卫生局也收到医院对杨某的表扬信。为此,卫生局批准嘉奖包括杨某在内的12名卫生局公务员。在2006年12月进行年终考核时,卫生局考虑到杨某在抗击“禽流感”期间的优异工作表现,决定提前撤销其行政处分,并晋升一级工资档次,年终考核结果定为称职等次。请问:在本案例中有哪些情况不符合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什么?
(1)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嘉奖是公务员奖励的一种,其审批权在县政府。县卫生局批准嘉奖公务员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2)根据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撤职的处分期间为两年。在受撤职处分期间,公务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且撤职处分是正确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在公务员的悔过表现良好及没有再次违纪情况下,予以解除而非撤销处分。县卫生局在这些方面的做法都不符合制度规定。(3)根据中组部、人事部2006年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县卫生局对杨某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是违反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