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某行政学院任职班一小组围绕着国家公务员管理专题开展讨论。其中有一位省人事厅副厅长谈到当前回避制度的实施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一种主动要求和自觉行为,而在1993年底刚开始实施时,还尚不为人们所理解。这位副厅长讲了这么一个典型:S市市长的秘书小杨,因为经常在市长身边,就与市长的小女儿“谈”上了,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考验就“成”了。经男女双方“深谋”,杨秘书于1994年初突然递交了“双申请”:一是申请结婚;二是申请调离现工作岗位,要求到当时条件最艰苦的原籍S市B县去工作。当时许多人都不理解,特别是杨秘书的父母更是不理解。经过这几年锻炼、磨炼,现在他已是我们省里大名鼎鼎的“改天换地”的S市B县县长了。今天下午接厅里来的电话,听说这位县长不久还会“破格”提为市级领导。请回答:这位杨秘书1994年申请调离、后来任S市B县县长以及将要任市级领导,合乎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吗?为什么?
不符合。其行为不符合“任职回避”和“地区回避”的有关规定。(1)杨秘书乃市长的小女儿的配偶,两人之间存在近姻亲关系,属于法定回避的亲属关系。(2)根据任职回避的规定,杨秘书不得担任与市长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根据地区回避的规定,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