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的新闻材料,根据材料回答问题:中新社华盛顿2011年8月12日电 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12日裁定奥巴马力推的医改法案违宪,这是共和党为首的“反医改阵营”获得的又一胜利,使得成功上诉至最高法院谋求推翻该法案的可能性大增。设在亚特兰大的联邦第十一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国会去年通过的医改法案的强制参保条款违反宪法。该法案要求2014年起所有美国人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否则将被处以罚款,但是宪法并未赋予国会这一权力,因此国会的这一举动越权。医疗改革是奥巴马上台后全力推动的一项改革,经过一年多的漫长的磋商和妥协,医改法案终于在2010年3月获得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奥巴马也迅速签署了该法案。奥巴马医改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强制参保条款。凭借这一规定,美国目前3200多万没有医保的人有望获保,从而使全美医保覆盖率在2014年提升至95%,实现奥巴马“全民医保”的目标。 但是,医改法案生效后,强制参保条款就一直备受争议,迄今美国有26个州发生了相关诉讼,弗吉尼亚、佛罗里达等州已经有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认定该条款违宪;在12日的投票中,一名由民主党提名的法官也投下反对票,这是首次有民主党提名的联邦法官对法案表示反对。由于在美国任何一场官司只要涉及到联邦宪法和法律,就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因此,第十一巡回区上诉法院做出的裁定并不意味着这场官司的终结。人们预计,今年10月最高法院开庭后,相信无法回避这场因医改法案引发的争议,很可能会决定受理此案,一旦如此,最高法院将最晚在明年夏天做出裁决,届时将注定对5个月后就举行的美国总统大选造成重大影响。回答以下问题:根据上述案例,说明:(1)美国总统和国会两院在联邦立法过程中各自具有什么作用?(2)美国的联邦法院可以对法律采取什么行动,这是一项什么权力?(3)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权。
(1)美国总统和国会两院在联邦立法过程中各自具有什么作用?5-190答:一、提出法案 一部法案的草图是某些人根据社会的需要或为自己的利益构想出来的,这种思路要整理成文,通过法定的形式提交给议会。有权提出法案的主体主要有:1、议员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有议员是提出立法建议的主体的规定。如美国宪法规定,提案权属于国会两院议员,所有议案必须由议员在他所在的议院提出,而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提出法案。在政治实践中,政府没有提案权,行政部门草拟的议案只能通过一位议员提出,美国总统也只能委托议员提出法案。 2、政府 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都规定政府(行政部门)有权提出法案。在实行三权分立的美国,总统每年都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和经济咨文。咨文虽然不是提案,但实际上是确定了国会每年立法的优先次序和基本倾向。 3、议会中的委员会 美国宪法规定,法案由议员个人提出,但是,议员提交的法案是否进一步提交给全院大会则要由各相关的委员会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委员会也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 4、国家元首 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有立法创议权,如比利时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比利时国王有权向议会提出立法建议。有些国家根据宪法惯例或实践,由国王将政府的立法计划纲要提交议会,如英国、荷兰、约旦等国。英国君主在每届议会开始时在上院发表的演说是政府(内阁)一手策划的,概括了新一届政府的立法纲要,相当于美国总统的国情咨文。 5 、一定数量的公民 有一些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可以行使创制权,可以提出立法的动议。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如有3%以上的选民签名,可以提出法律草案。意大利的法律规定,5万名以上的选民可以提出法律草案。另外,有一些国家根据习惯,地方当局、社团、公司法人亦可提出议案。 二、审议法案 包括委员会的审议和议院的辩论。在西方国家议会的立法活动中,对议案正式审议通常有一读、二读与三读程序。1、一读程序比较简单,是指法案由委员会审查后交给议会讨论、辩论或提出修改意见,随后进行表决。2、二读程序是指在议会大会在法案提交委员会之前,对法案的原则进行辩论、讨论,完成一读;法案转交委员会进行审议修改,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再由议会大会针对委员会的报告进行第二次讨论、辩论,最后进行表决,这是第二读。3、三读程序比较复杂,在具体的做法上各国也不尽相同。在不同的三读程序中,各国委员会在议会立法功能中表现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美国,由于议会中的委员会首先介入审议程序,并有权搁置法案,因而作用很大。在英国,议会大会首先对法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然后交由委员会修改,委员会无权搁置法案,因而委员会作用较小。 三、通过法案 1、法案的表决通过程序可分为两种,法案的表决通过程序可分为两种:由议会表决通过;须由公民复决。 2、在议会两院制的国家,下院通过的法案只是“议决的法案”,不是“法律”,下院议决的法案,必须采用相关立法程序经过上院同意通过之后才能成为法律。如果两院通过的法案文本有出入,还必须进行协商。如果先通过法案的一院对后通过法案的另一院的修改表示赞成,双方即形成一致。如果双方意见不能统一,这时各国的处理方式就有所不同。在美国,一般是成立一个两院协商委员会,协商出一个折中方案后再提交两院批准。如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法案便告夭折。四、公布法律 指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法定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布,使该法律正式生效。国家元首的签署公布有两种类型,一是程序性的,一是实质性的。有权进行实质性签署的国家元首可以对议会提交的法案作出选择性处理。有权进行实质性签署的国家元首可以对议会提交的法案作出选择性处理。在美国,总统更是拥有几乎绝对的否决权。国会如果想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必须以2/3多数重新通过该法案,在两党势均力敌的美国,这是很困难的。 (2)美国的联邦法院可以对法律采取什么行动,这是一项什么权力?8-265答:美国的联邦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这项权力是司法审查权。(3)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权。8-256答: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权:(1)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初审管辖法院,但联邦地区法官审理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州的公民,这时,他们也要应用有关州的法律。经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少数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2)联邦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辖区内不服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此外,还有一个特别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办公地点也设在哥伦比亚特区,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而管辖的案件则限于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等专业领域的上诉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3)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唯一由宪法直接规定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十分有限,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另一类是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但其上诉管辖权却非常广泛,一场官司可能从州法院开始,但只要涉及联邦宪法和法律,就可以从州最高法院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